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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监管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度;组织拟订财政、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规章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规划,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区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代表大会报告区级和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制定财政和预算收支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监缴国有资产收益;制订政府公物仓管制度和政府资产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管理罚没财物收入,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对各项房改资金实行财政监督。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区级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和监督彩票市场;管理政府贷款业务;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六)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政府采购政策和制度;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区属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向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性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负责实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结算和委派会计工作。
(八)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
(九)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制定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十一)承办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