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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制订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镇和有关行业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和环境保护统计工作。
(四)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治理设施"三同时"、排污许可证、污染限期治理、总量控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负责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订自然生态保护规划;监管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的建设工作。
(六)负责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状况。
(七)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级环境污染治理基金。
(八)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工作;负责管理全区环境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监督全区环境保护工程、设备、产品质量和标准的实施。
(九)负责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环境科学知识普及等工作,组织环境保护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十)负责全区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和指导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