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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有关计划生育的地方性规章和办法,推动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日常检查、指导工作;参与全区人口统计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
(三)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指导、协调工作。 (四)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计划生育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六)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负责指导镇、村计划生育服务网络规划和建设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避孕药具管理的规定,对计划生育技术和避孕药具的使用与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区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和服务网络基本建设经费的预决算方案,监督、指导各单位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定期审计各项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
(八)指导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有关人口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协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十)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