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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交通行业发展战略和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报)批、交(竣)工验收;负责组织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交通规费征稽及公路、桥梁、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规费征收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对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基本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和调控;监督运输企业、港务企业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维护交通行业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五)制定交通的运力投放额度和年度运行调控计划;负责路政、运政管理及其行政执法;负责客货运站场、客货运代理、汽车租赁、搬运装卸、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业、汽车美容护理、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停车场(点)等服务行业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引航、理货、港口公用码头、专用码头(含装卸点)。
(六)负责组织实施交通战备、救灾、抢险等政府指令性物资的运输,做好各种运输协调、港口疏港工作。
(七)负责全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交通职业培训的行业管理工作。
(八)负责交通行业科技信息推广和运用的协调工作;指导、监督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负责行业的统计、汇总;负责协调和组织交通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国内外港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九)实施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与管理。
(十)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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