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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全区民政规章制度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性社团、区内组织的跨区社团及市民政局委托本区管理的全市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拥军优属和烈士申报、褒扬工作;负责优待、抚恤工作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与服务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城乡救灾救济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七)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负责社区建设的协调工作。
(八)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区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区、镇、街道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区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区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调处事务。
(十)负责指导婚姻登记、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生产企业的工作。
(十四)负责流浪乞讨等7种人员的遣送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发放、使用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六)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