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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全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海洋与渔业、林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农业投入和农业生产、流通、分配、劳动力管理等农村经济改革方案,并组织落实;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农村社会化服务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及农副产品流通工作;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生产基地规划、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农业招商引资工作;推动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和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负责制订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支农资金及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计划和管理;组织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等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指导协调农业科技教育培训及农民职业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的职称评定工作。
(四)负责指导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发展;指导农村股份合作制和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减轻农民负担和开展镇、村财务公开工作;负责指导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合同监证及农村财务会计审核、集体经济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各项经济收益分配和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承办有关农业咨询工作。
(五)负责全区农田基本建设和指导农业优质、高产、高效的基地建设;负责农业资源管理及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业机械化推广应用和安全监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抗灾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六)掌握农业和农村动态,及时为区委、区政府提供信息和反映情况,推广典型经验,指导协调农村基层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服务和指导镇、村企业发展工作及镇、村建设规划工作。
(七)检查监督海洋与渔业、林业、畜牧、农业机械、农业技术推广总站贯彻和执行行业有关政策、法规。
(八)负责扶贫开发、老区建设工作。
(九)负责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十)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