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区管理细则、编制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促进城乡就业计划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订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措施及办法。
(三)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订职业技能鉴定、开发和就业培训规划;负责指导管理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四)拟订劳动关系处理制度和规则,负责劳动关系的协调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规范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五)拟订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管理办法;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有关措施;组织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六)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法规、并监督检查;对公费医疗实施监督,参与公费医疗制度的改革。
(七)指导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
(八)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执法监督检查,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申诉、控告和处理;负责实施劳动保障年审制度。
(九)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负责对区内因工受伤人员进行工伤认定;负责工人退休核准和对因工致残、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十)负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
(十一)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