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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负责律函辅导工作。
(四)管理、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企事业法律顾问及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五)管理、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六)指导、管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及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管理、监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八)参与区政府行政规章的制订、修改和规范工作,负责司法行政、规章的起草、修改、清理和汇编工作以及行政复议工作。
(九)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和车辆、服装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工作。
(十一)负责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和参与司法协助工作。
(十二)管理、监督、指导法学会、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和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工作。
(十四)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