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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区政府、市审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协助市审计局对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决算审计及对区国库办理财政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的审计。 (三)对区属科级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五)参与上级交办的大案要案审计。 (六)进行下列内容审计: 1、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各镇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 3、政府各部门和接受区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 4、区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和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分制企业、境外企业国有资产部分的盈亏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5、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 6、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的财务收支及信贷计划、社会集资和债券发行的执行情况;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七)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八)指导与监督全区内部审计工作,检查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九)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