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拟订水利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主要江河的综合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负责拟订全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区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本区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区河道采砂的规划及申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全区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及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制度。
(六)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水事纠纷。
(七)拟订全区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八)组织编制、审查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拟订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河涌和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负责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督。
(十)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
(十一)组织全区水土保持工作,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二)管理监督水利工程(以水利为主);组织建设和管理大中型水利工程;负责水利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水库移民安置工作。
(十四)承担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市水利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