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窗口
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理事项
河道管理范围临时占用许可
责任股室
工程建管股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七条
办事流程
窗口申请→资料审查→正式受理→股室审核→领导审批→窗口发证
所需材料
1.河道管理范围临时占用申请书(须当地镇府、水利会加意见);
2.含占用项目的1/2000近期平面布置地形图,地形图要求能反映出涉及临时占用地方的海堤、河道现状、周边建筑物;
3.个人身份证或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
4.对临时占用范围较大,对现有河道水流条件有明显改变的项目须提供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堤防或河道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以上材料各一式二份。
办结时限
申请河道管理范围占用,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收费标准
河道临时占用行政审批不收费,核发河道河道临时占用许可证后,由占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征收标准:占用河滩地、堤防地的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占用河道水面的每平方米不超过50元;临时占用(如临时堆场、水上餐饮娱乐设施、简易搭建等)时间在3年以内的,按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计征。占用面积按该项目实际占用水面、河滩地及堤防地的实际面积计算。
咨询电话
0756-5529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