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窗口
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理事项
河道采砂许可(省管河道采砂许可的初审)
责任股室
水政水资源股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河道采砂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办事流程
窗口申请→资料审查→正式受理→股室审核→领导审批→窗口发证
所需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表;
2.经营河砂业务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3.采砂船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复印件;
4.标明经纬度座标或者岸线距离的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地形图。
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须同时交验原件,以上材料各一式二份。
办结时限
自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征求同级国土资源、航道等部门意见。国土资源、航道等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
自收到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当对河道采砂申请进行审查。对有许可权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属于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的河道,应当按分级许可权限逐级审查上报有许可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收费标准
河道采砂行政审批不收费,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后,由采砂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根据粤府函[1994]253号文件规定,河道采砂管理费按每立方米0.3元收取。
咨询电话
0756-5135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