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全区统计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基本统计报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统计标准,指导和审定部门统计标准,审查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表。 (三) 组织实施重大区情区力普查,组织、协调城区、农村社会经济、各项典型情况调查,向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 负责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负责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与科技进步基本情况的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及相应法律、法规对全区统计工作开展统计执法。 (六)协同有关部门组织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证和评聘工作,负责统计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负责全区统计单位的《统计登记证》、统计人员的《统计上岗证》及其证件的年审、换证工作。 (七)布置、审查、汇集有关部门的定期统计报表。 (八)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九) 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